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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87978797公文与信息无纸化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2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文与信息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公文与信息无纸化传输的通知》(连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通过电子政务网络传输的内容包括:公文、电报、通知、工作动态、工作计划、内部期刊、政务信息(包括值班信息、应急信息、客情等)。含密级文件暂不在电子政务网络上传输。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五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保障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维护机构维修。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八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公文传输使用,其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是学校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具体管理者,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收文人员每天至少两次上网签收文件,确保文件及时接收。发送文件时应在发送后24小时内对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收文人员接收文件时应对发送单位发送内容的完整性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与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收文人员应做到当天公文当天接收。对于急件,应随到随收,确保及时性。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收文人员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收文人员应遵循学校的收文登记制度,将电子公文信息打印后转到相应岗位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办文人员根据公文办理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拟办;对于急件的办理,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于第一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联系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应明确专人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如人员变动,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非经分管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十八条  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密匙、电子CA证书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五章  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文。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电子公文,其文种、格式、内容等的审核把关由办公室负责。所交换的电子公文正文必须是不可更改的CEB格式。公文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同时,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交换。电子公文的发送由电子公文制作、电子公文盖章、电子公文发送三个必要环节组成。应按时接收电子公文。接收时必须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签收、打印和脱密下载操作,否则应采取拒签操作。脱密下载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报。在统一办公平台中及时签收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电报,并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通知。在统一办公平台中及时签收各种通知类文件,并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客情。在统一办公平台中及时将客情交换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工作动态。应及时地将涉及学校的相关工作动态通过统一办公平台交换到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要经常向市政府上报政务信息,重点突出报送学校的新情况、新成效和新问题。

第二十七条  值班应急信息。包括在我校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校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重要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紧急重大情况。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送,2个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并随时紧密跟踪,根据情况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同时采用网上报送补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

 

 

 

 

 

 

 

(我院〔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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