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变更程序
项目
申 请 条 件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更改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教职工需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学生需教务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18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手续齐备后,送派出所审查,再报分局审批。
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3、申请人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
4、单位人事或其他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注:手续齐备后,持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
下一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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