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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学生教育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构建“全链条国防育人体系”,将退役学生管理与军民融合战略深度结合,发挥退役士兵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国防文化与校园文化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籍退出现役复学的学生。
第三条 管理目标
保障退役复学大学生合法权益,落实政策红利;结合专业特点与服役经历,提供个性化发展支持;发挥退役大学生先锋作用,服务国防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制
学校武装部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团委、各学院等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负责退役学生的日常管理、政策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做好退役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退役学生信息库”,动态更新服役经历、专业特长、奖惩记录等信息,实现精准服务。
第五条 每学期开展1次退役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提供帮扶指导,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设立退役学生工作站,成立退役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定期开展主题党日团日活动,强化理想信念与军人作风传承。
第七条 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等社团,推动退役大学生参与升旗仪式、军训带训、征兵宣传、志愿服务、爱国主义教育等各项活动。
第四章 学业管理与帮扶
第八条 复学保障
1.简化复学手续,优先选择原专业或相近专业;
2.服役经历可按规定转换为社会实践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学业帮扶
退役学生复学或入学后,学校应根据其服役期间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学业进度,提供必要的学业辅导和支持。
1.退役学生在服役期间参加的相关培训、考试等,经学校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2.退役学生可根据服役期间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经历,申请免修部分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3.退役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校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修业年限要求(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
4.退役学生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可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生活保障
1.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立退役大学生示范宿舍,强化自我管理;
3.建军节开展慰问活动,发放纪念品。
第十一条 评先评优
1.学校各类评优评奖中应充分考虑退役学生的服役经历和表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退役学生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奖惩机制
1.学校设立“优秀退役学生”荣誉称号,表彰在学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退役学生。
2.对违纪行为实行“部队-学校”双重管理机制,情节严重者通报原服役单位。
第十三条 心理支持
1.开通心理咨询绿色通道,帮助适应校园生活;
2.组织退役学生与新生结对帮扶,促进双向成长。
第六章 就业创业支持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
1.建立“退役军人毕业生专项招聘”信息平台,对接优质企业;
2.提供专转本报名、志愿填报、应试等帮助;
3.加强就业指导,优先推荐参与“西部计划”“乡村振兴”等项目。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
1.学校定期组织退役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2.对接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3.退役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应给予政策倾斜和资源支持,帮助其项目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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