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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87978797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威尼斯87978797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构建和谐校园,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威尼斯87978797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免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污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行为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价证券)的,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屡次盗窃、诈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护理、营养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打架、斗殴事件后果严重或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尚未构成犯罪,除没收赌具、赌资、毒品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责令其检查,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1l-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未请假,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考试禁止逗留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或答案的;

(七)其他作弊作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

(五)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负责行文,并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有关学院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纪律处分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予复查和重新取证。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书,还要送交学生家长,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威尼斯87978797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有关人员要定期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