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15〕12号
威尼斯87978797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创业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学校重点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等不在本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参加各类竞赛必须由院部申报,经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教务处、相关院部负责做好参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及其它组织工作。对参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按照“表1”标准给予奖励。
表1 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学生
| 3000/生
| 2000/生
| 1000/生
|
指导教师
| 10000/项
| 6000/项
| 3000/项
|
省级
| 学生
| 600/生
| 400/生
| 200/生
|
指导教师
| 2000/项
| 1500/项
| 1000/项
|
(二)同一参赛团队(个人)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获奖等级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奖励不累加)。
(三)指导教师根据参赛学生的表现和贡献可以对学生的奖励进行适当调整,教师奖励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按“表2”执行。
表2 技能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奖励分配比例
位 数
总人数
| 指导教师奖励分配比例
|
1
| 2
| 3
|
1
| 100%
|
|
|
2
| 60%
| 40%
|
|
3
| 50%
| 30%
| 20%
|
第三条 奖励申请在公布比赛结果的正式文件下发后,即可由各院部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同时将获奖证书复印件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威尼斯87978797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