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其他 >> 正文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为深入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立足全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着力打造德技双馨、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二、主要目标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2023年全省职业学校全面完成首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规范相关信息数据统计。标准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条件和办法,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认定范围。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要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和从行业企业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下同)。公共课教师、校内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以及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其他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认定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认定工作的第一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撤销。强化对“双师型”教师教学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要求,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实绩。

(三)落实“双师”责任。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仍应积极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和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提高关键的知识技能,并在教学业绩、教育研究、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新成果,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还要发挥好传帮带或示范引领作用,为学校、专业、基地、团队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学校应将上述要求作为“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或续聘(校外兼职教师)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队伍建设。学校应制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专业发展实际明确“双师型”教师职责任务,根据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继续教育、企业(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取得本专业(所教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推荐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在课程教学改革、校企协同育人、专业团队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双师型”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奖励、培训研修等方面优先考虑或予以倾斜。

四、组织实施

(一)省级统筹。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统筹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专家资源,完善江苏教育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职业教育教师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各地各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复核、检查。

(二)分层实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主要在中等职业教育(含三年制、五年制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教育(含职业教育专科、本科学校,下同)两个层次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可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认定工作,结果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学校自主进行,结果直接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有序组织。“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级别条件的教师可申报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同一级别不重复认定。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或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在职业学校服务期间,证书长期有效。证书有效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高等职业学校,证书需重新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流动至中等职业学校,同一级别证书无需重新认定。

(四)加强监管。各地各职业学校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实施细则或操作方法,确保认定办法、程序和结果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委托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定期开展各地各校认定工作的复核、检查,对诚信缺失或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地区和学校,收回自主认定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高、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公示公开、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强化保障。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专业组织建设和专项工作研究,以促进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不断优化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教师专业发展体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经费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用于指导中心和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政策研究、学术交流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教师自主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由教师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每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申报表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二)机构统一认定。各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职业学校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原则上与职称工作统筹安排)作为“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机构,每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三)省级检查复核。各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专家评议委员会构成情况以及认定结果(汇总表),每年9月30日前在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省教育厅委托指导中心统筹专家委员会、协作组专家资源进行复核或检查。

(四)集中备案管理。指导中心每年11月30日前将核准的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应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国家、省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本校“双师型”教师信息数据规范、统一。“双师型”教师证书按照全省统一的编码规则和版式生成电子版,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可查询、下载。信息管理平台、证书等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五)规范使用考核。各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使用管理和考核制度,督促教师更新教育理念、锤炼师德师风、提升专业能力,健全引进退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建设水平。

                                                            


                                                       省教育厅

                                                     2023年7月29日



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

(试 行)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近五年师德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专业与课程特点的育人模式或教学风格。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方法模式并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学校教师需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校外兼职教师(含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下同)需具有学校教学经历,掌握一定的教学原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

第四条 具有行业企业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进行本专业(所教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同)岗位实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产业发展趋势、行业企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融入教学。

第五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1、2条兼备)的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所教学段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领域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含毕业设计,下同)、创新创业类或科技发明类等比赛至少1项校级以上奖项;或参加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平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下同)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五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下同)等发挥积极作用;或参加应用项目设计、研发或技术改造攻关等,成果被企业使用或得到校级以上奖项;或取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艺术科学类作品著作权等,下同)。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所教学段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领域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创新创业类或科技发明类等比赛至少1项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五技”服务等取得实质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应用项目设计、研发或技术改造攻关等,成果被企业使用或得到市级以上奖项;或取得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所教学段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领域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创新创业类或科技发明类等比赛至少1项省级以上奖项;或主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五技”服务等成果突出;或主持应用项目设计、研发或技术改造攻关等,成果被企业使用或得到省级以上奖项;或取得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或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1)。

第六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但不满足第五条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对照以下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教学效果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1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3)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或科技发明类等至少1项,下同)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4)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5)获得本专业领域校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近五年,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入选校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参加校级以上专业、课程、教材等项目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

(4)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3.实践能力。具有2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校级以上奖项。

(3)参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并发挥积极作用。

(4)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用研究项目。

(5)取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教学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学期2次或年度1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3)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4)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5)担任校级以上专业(群)项目负责人、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或“双师型”教师团队领衔人,或担任市级以上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6)获评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得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近五年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入选市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主持校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县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主持校级以上专业、课程或教材等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有关项目建设。

(4)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以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专著或参编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6)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3.实践能力。具有3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本人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取得明显成效。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用研究项目。

(5)取得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了解行业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学期4次或年度2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3)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4)指导学生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技能合格率90%以上。

(5)担任市级以上专业(群)项目负责人、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或“双师型”教师团队领衔人等,或担任省级以上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6)获评市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得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主持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突出能力,近五年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入选省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主持市级以上专业、课程或教材等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有关项目建设。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专著或参编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实践能力。具有5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取得突出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省级以上奖项。

(3)主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用研究项目。

(5)取得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或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1)。

第七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但不满足第五条标准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对照以下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教学效果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1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3)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创新创业类或科技发明类等至少1项,下同)校级以上奖项。

(4)本人教书育人事迹在校级以上范围宣传推广。

(5)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6)获得学校认可的本专业领域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近五年,参加教学研究任务或教科研项目,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入选校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参加专业、课程或教材等建设,获得校级以上立(奖)项。

(4)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6)以第一作者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实践能力。具有2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参加本专业相关大赛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3)参加“五技”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

(4)取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5)参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发挥积极作用。

(6)获得校级以上技术能手等与技术革新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教学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学期2次或年度1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3)以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学改革经验文章(案例)。

(4)本人教书育人事迹在市级以上范围宣传推广。

(5)获评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得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近五年,参加教学研究任务或教科研项目,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或入选市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主持校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4)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或参编重点、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实践能力。具有3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取得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五技”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取得实质成果。

(3)取得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4.专业成果。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市级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校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专业(群)、课程、教材或“双师型”教师团队等项目建设;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等荣誉称号。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领域行业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精湛的操作技能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考核学期4次或年度2次以上优秀。

(2)参加教学能力大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学改革经验文章(案例)。

(4)本人教书育人事迹在省级以上范围宣传推广。

(5)获评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得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主持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突出能力,近五年,参加教学研究任务或教科研项目,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入选省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2)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4)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专著1本以上,或参编的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实践能力。具有5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外生产实践基地进行本专业岗位实践。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

(2)主持“五技”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取得突出成果。

(3)取得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或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1)。

4.专业成果。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省级以上奖项;主持校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专业(群)、课程、教材或“双师型”教师团队等项目建设或担任省级以上项目(团队)主要成员2年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学校正式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具备以下条件(1、2条兼备或满足第3条),可认定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证书,证书等级不低于申报同级别“双师”的学校教师要求。

2.具备教书育人的先进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正确的教学方法,申报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需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含实践教学、讲座等)分别不少于1学年(或累计2个学期)、2学年(或累计4个学期)、3学年(或累计6个学期),平均每学期授课不少于60课时,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申报中级“双师”至少1次优秀、申报高级“双师”至少2次优秀)。

3.省级以上产业教授、技能大师、工艺大师、技术能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1学年以上(或累计2个学期)学校教学经历,且与学校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或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专业(群)、课程、教材或指导青年教师等发挥积极作用的,不受第1、2条限制,经学校考核合格,直接认定为中级以上“双师型”教师。

第九条  本标准相关名词术语、适用范围等未作特别规定的,参照我省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业绩成果量化要求及认定规则参照本地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相应要求,或由认定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1.本标准规定的“近五年”指业绩、成果、经历等认定的有效年限,未满五年但达到标准者可以申报。入职三年以内的新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式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公共课教师参加社会服务(调研、考察)等活动,视同参加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实践,累计时长须达到规定要求。

2.本标准规定的市级指设区市级别,县级指县(市、区)级别。高等职业学校校级第一等第奖项、成果可等同市级。

3.本标准规定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校级以上含校级、2年以上含2年。

4.教学成果、竞赛奖项、教科研课题和建设项目等,主要成员排名一般为国家级前10、省级前5、市级和校级前3。

5.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专业相关大赛或专业成果包括本专业领域权威竞赛、展演或作品被权威机构收藏、公开发表等。

第十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江苏省教育厅。


下一条:关于开展第三届威尼斯87978797“双师型”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