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影响的重要阵地,为了建设文明健康、温馨整齐、优雅舒适及安全的学生公寓,提高公寓服务质量,增强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一切服务于学生”的工作宗旨,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住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各项基础文明的养成教育,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学生床位年限配原则和计划,根据各二级学院入住公寓学生人数及性计安排床位数,各二级学院按照班级、专业、年级和分床位数安排学生入住,与学生公寓共同建立学生宿舍信息档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把学生公寓作为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安全、纪律、卫生、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等。学校把各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学院学生工作和辅导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公寓设有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是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纽带。各公寓楼选拔聘任学生楼长、层长、宿舍长作为学生干部协助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
第三章 住宿与退宿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出租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需个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严格履行手续,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请调整宿舍,每人每学年只能申请宿舍调整一次;只能调整到有空床位的宿舍或与他人协商调换宿舍,原则上不能调整至空房间。
第十条 新学期开学或教学建制调整需要批量调整宿会由学校统筹安排,入住学生必须按照调整计划配合宿舍调整工作。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根据需求,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以融合传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学生混合编排分配宿舍,坚持同吃、同住、同学,不搞特殊化。
第十三条 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应及时至宿管值班室开退房清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交清公寓所有费用,原则上两天内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四条 离校时应主动打扫宿舍卫生,关闭电源、关好窗、上交各人宿舍钥匙并配合宿管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应按规定赔偿,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五条 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造成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损失的由住宿者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节假日不办理住宿退宿手续,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场办理退宿手续,经公寓管理中心核实后,可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他人代办。
第四章家具管理及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公寓家具及各类设施为公用物品,学生宿舍基础配备:铁架床一人位,桌柜一人位,立柜一人位,椅子一把(或方発一个):其他设施有:用电设备、用水设备、行李架、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空调等。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基础配置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并交由学生介人在校期间使用保管。管理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和更换,不得个人添置更換床、桌、柜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入住的学生有正常使用和维护公共物品的权利和义务,妥善保护好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将家具搬出房外,不得私自装修房间。
第二十一条 宿舍家具、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到本楼值班室登记报修。自然磨损损坏的免费维修,属人损坏的由损坏者按赔偿标准交费后维修,找不到责任人的由本房间全体同学共同承担。故意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消防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攀爬公寓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其他非法有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准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燃油炉、蜡烛等,不得在学生公寓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爱护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应在确保人身安全前提下使用消防设备进行扑灭。如火势较大,要把疏散学生放在第一位,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时通知校保卫处、上级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智能控电,电费采用预付费管理方式,不透支,不采用分时电价。学生公寓每生每月补助照明用电8度(一学年按9个月补助);超额部分自行缴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存放电动车,学生宿舍内禁止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仅能由本宿舍电源插座使用符合国家3C标准规定的插排取电,插排不得放置到床上,禁止私自存有或使用各发热电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大功率及非安全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水壶、电吹风、卷发器等。如有违反,予以没收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公寓审批,出示本人证件经公寓工作人员核实、登记后才可进公寓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三十一条 宿舍无人时,应随时锁门,关窗,熄如,以确保宿舍安全。公寓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更不能私配钥匙、换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按规定时间开门(早6:00)、锁门《晚10:00)。晚归学生要主动配合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抽烟、大声疃哗、斗酸、酗酒、赌博和大音量播放音乐观看视频,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或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租赁、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强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妥善保管,损失自负。离开房间或睡觉时应该锁门、关窗。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公寓楼值班室、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或保卫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严禁遮挡、破坏监控设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住宿人员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住宿人员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治安、意外等事故时处理措施公寓内发生恶性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并报告保卫处,根据情况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或等候急救医务人员处理。学生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校医或拨打急救电话(120)等候处理,并及时向相关学院老师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当学生公寓内发生失窃事件时,首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校保卫处或拨打报警电话(110)等候处理。当班人员遇到以上突发情况应保持镇定,并注意保护现场。对事故要简练、准确汇报上级领导。
第七章文明宿创建
第四十条 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之间应提倡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日常生活中应文明对话,礼貌用语,自觉作息,住宿人员应自觉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公寓宿舍内上网,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信息管理的规定。禁止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宗教活动,收藏宗教用品。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宠物及其它动物。
第四十六条 严禁散发或张贴传单、标语、海报、广告及对宿舍及走廊墙体进行涂鸦和涂抹等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认真搞好室内卫生积个人卫生,宿舍长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送入垃圾桶,不得存放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向窗外抛扔任何物品、泼水。
第四十九条 整理好内务,卧具须统一布局摆放,位置方向对称,床面整洁,被褥干净,床面无乱堆乱放。
第五十条 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保持无尘、无蛛网,地面清洁无水迹污物,门窗玻璃干净明亮,墙上无钉、无涂画、无张贴乱挂。
第五十一条 物品分类摆放,整齐、美观,衣服放入衣柜存放,鞋在床下整齐摆放,旅行箱应存放于行李架或统一位置。
第五十二条 卫生间要保持干燥,便槽经常清洗,无污迹异味,纸篓外无废纸。
第五十三条 阳台无杂物,地面干净,扫除用品统一在物晾挂有序。阳台一侧摆放整齐,栏杆和护栏台面要清理干净,晾衣绳衣第五十四条要增强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水龙头,电器在不使用时应关掉电源,减少待机耗能。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是学生校内综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挂钩,是评奖评优及助学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对宿舍内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根据检查结果评定宿舍等级并进行校内通报。
第五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生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根据创建工作中的表现评选出优秀宿舍、示范宿舍、十佳宿舍和优秀组织奖。
第五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依照《威尼斯87978797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