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院部集中采购教学使用电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为了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教学和移动办公需要,为在职在岗教职工购买教学使用电脑。
2.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苏财规〔2017〕17号)规定,所有购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将严格实行限额标准采购,其中单台套台式计算机采购价格不得超过6000元(人民币)、单台套便携式计算机采购价格不得超过8000元(人民币)。
3.根据“调剂使用优先、增量与存量统筹、保障需要与节俭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购置经费由院部自筹经费、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占实际购置金额的20%。
4.电脑产权归学校所有,院部负有管理职责,教职工个人自行使用与维护。丢失或损坏,教职工个人须按照计提折旧后金额予以赔偿。
5.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单台套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6.在正常使用年限期间,如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本院部,电脑需交回所在院部,购置电脑时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后剩余金额由院部使用自筹经费补偿给离职个人。电脑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可申请报废,交由资产管理处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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